學會章程

台灣醫療產業管理發展學會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醫療產業管理發展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宗旨如下:
一、推動醫療產業管理從業人員之間的連繫,增加醫務管理資訊的交流,以培養醫療
管理學術研究及實務之專業能力。
二、加強醫療從業人員與大專院校之互動,促進校際團結合作,以增進醫療產業理論
及實務之發展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推動醫療產業從業人員團結互助及聯誼等活動。
二、提升我國醫療產業管理理論及實務之專業能力。
三、加強醫療產業管理從業人員之間服務工作。
四、出版醫療產業管理會訊舉辦相關之學術演講。
五、其他對學校及相關學術研究單位發展等有意義之工作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並受該主管機關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年滿二十歲,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醫療產業相關單位,具中華民國國籍
之人員,均得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,均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推
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之權利及義務。。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四、終身會員:凡已具備本會會員身份者,一次繳交二十年會費(新台幣貳萬元
整),將可具備終身會員之資格,唯每年申請限制人數為會員總數之
10%。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五、學生會員:凡醫務管理等相關科、系、所在學學生,均得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
一權。
贊助會員、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
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
名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
會員大會職權。
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
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
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
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
長。並由理事長提名,並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提名副理事長一人,經理事會議同
意後設之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得由副理事長代理之;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,得由常
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;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
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
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
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
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
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
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
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
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
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、理事及
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
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
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
散之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
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
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
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
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,學生會員新台幣貳百元,於
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,學生會員新台
幣貳百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
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
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
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
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
報主管機關核備
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
有。
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八十
九年三月三日台內社字第 8906522 號函准予備查。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九十
三年四月二十日台內社字第 0930016698 號函准予備查。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九十
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 0940045199 號函准予備查。
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○二年九月十四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一○二
年十一月五日台內團字第 1020326851 號函准予備查。
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○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一○五年
九月二十三日台內團字第 1050436028 號函准予備查